1.煤礦企業必須按照國家有關規定,對從業人員上崗前、在崗期間和離崗時進行職業健康檢查,建立職業健康檔案,并將檢查結果書面告知從業人員。
2.接觸職業病危害從業人員的職業健康檢查周期按下列規定執行:
(1)接觸粉塵以煤塵為主的在崗人員,每2年1次。
(2)接觸粉塵以矽塵為主的在崗人員,每年1次。
(3)經診斷的觀察對象和塵肺患者,每年1次。
(4) 接觸噪聲、高溫、毒物、放射線的在崗人員, 每年1次。
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的退休人員,按有關規定執行。
3.對檢查出有職業禁忌癥和職業相關健康損害的從業人員,必須調離接害崗位,妥善安置;對已確診的職業病人,應當及時給予治療、康復和定期檢查,并做好職業病報告工作。
4.有下列病癥之一的,不得從事接塵作業:
(1)活動性肺結核病及肺外結核病。
(2)嚴重的上呼吸道或者支氣管疾病。
(3)顯著影響肺功能的肺臟或者胸膜病變。
(4)心、血管器質性疾病。
(5)經醫療鑒定,不適于從事粉塵作業的其他疾病。
5.有下列病癥之一的,不得從事井下工作:
(1)上述第4點所列病癥之一的。
(2)風濕病(反復活動)。
(3)嚴重的皮膚病。
(4)經醫療鑒定,不適于從事井下工作的其他疾病。
6.癲癇病和精神分裂癥患者嚴禁從事煤礦生產工作。
7.患有高血壓、心臟病、高度近視等病癥以及其他不適應高空(2m 以上)作業者,不得從事高空作業。
8.從業人員需要進行職業病診斷、鑒定的,煤礦企業應當如實提供職業病診斷、鑒定所需的從業人員職業史和職業病危害接觸史、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檢測結果等資料。
9.煤礦企業應當為從業人員建立職業健康監護檔案,并按照規定的期限妥善保存。
從業人員離開煤礦企業時,有權索取本人職業健康監護檔案復印件,煤礦企業必須如實、無償提供,并在所提供的復印件上簽章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