盡管我國核電事業起步較晚,但在核電廠的選址、設計、制造、建造和運行等方面較好地借鑒和吸收了國際上的成熟經驗,核電建設一直堅持采用IAEA推薦的先進安全標準,具備一定的后發優勢。為了保證核電廠的安全,我國已經制定了必要的核電廠選址、設計、建造、運行以及退役的安全規定,目前我國已經構建了比較完備的、與國際接軌的核安全法規標準體系,堅持“預防為主、縱深防御;新老并重、防治結合;依靠科技、持續改進;堅持法治、嚴格監管;公開透明、協調發展”的基本原則,始終以確保核安全、環境安全、公眾健康為目標,使得運行和在建核設施的安全水平不斷改進、持續提高。
福島核事故后,全國民用核設施綜合安全檢查結果表明,我國運行核電廠滿足我國核安全法規和IAEA最新標準的要求,具備足夠的應對核電廠設計基準事故的能力,也具備具備較完善的嚴重事故預防和緩解的措施,核電廠的運行安全是有保障的,安全風險可控。新建核電廠選址、設計、制造、建造的安全技術已處于世界先進水平,具備較完善的應對嚴重事故的能力,每堆年嚴重堆芯損壞事件的發生概率低于十萬分之一,大量放射性物質釋放事件的發生概率低于百萬分之一。
核電廠的選址也充分地考慮了極端外部自然災害所帶來的影響,通過核設施設計、廠址保護措施或管理程序,使核電廠具備充分抵御極端外部自然災害事件的能力,包括地震、地表斷層活動、氣象事件、洪水泛濫、土工危害、外部人為事件(飛機墜毀、化學品爆炸等),以及其他可能危及核設施安全的重要外部事件(有毒有害氣體、飛射物、電磁干擾等)。